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出关于征求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今年9月将进行二审。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并增加了“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一项内容。
对于物业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征求意见稿拟定,物业服务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对于物管委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征求意见稿缩短至6个月,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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