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林某彬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彬、马某、于某等8人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七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至2018年7月,某富集团的孙某明、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某民网公司作为集资渠道,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保本付息业务;利用某启信公司、某储桩公司、某利丰公司、某利隆公司和深圳市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等作为某民网公司的资产合作方,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客户,并将客户借款需求等推荐到某民网平台,由平台在互联网上发布借款标的,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某民网平台的运作模式是投资者在平台注册账号后即可进行充值、投标并获得收益。收益是按照借款标的上标明的收益率计算,年化收益率为6%至18%,投资者在借款标的到期后可继续投标或提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富集团与某民网公司、某启信公司、某储桩公司、某利丰公司、某利隆公司等均为孙某明实际控制。某富集团利用某利丰公司、某利隆公司在某民网进行自融,自融资金用于支付某富集团、某民网、某启信、某储桩、某利丰、某利隆等公司的经营费用,归还部分投资者本息及对外投资,且有巨额自融资金最终去向不明。
经审计,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某民网平台利用上述某富集团控制的四个资产方发布标的借款金额约人民币68.35亿元,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投资者18.4万人,充值金额约45.6亿元。其中未结清投资者1.78万人,未结金额约8.23亿元。
被告人林某彬2016年7月入职某民网公司,担任某民网公司总经理、某富集团总裁。被告人马某、于某、王某栋等则在某民网公司、某富集团担任高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彬、马某、于某、孙某昌、王某栋、孙某军、崔某梅、邱某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35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肖 波 通讯员 廖 璇 郑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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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