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据悉,福建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据福建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了解,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人民币,下同)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此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郑江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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