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
事故中受伤
还要承担次要责任
7月的第一天,淄博市临淄区的老汉霍永太接到了该区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书。此时的他,刚从医院回到家中不久,经历过一场事故的磨难,老人心中有股愤懑之情难平。
5月27日,已经80岁高龄的霍永太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在临淄区皇城3号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霍永太本人受伤,目前已经花费90000多元,后续仍需继续治疗。
“当时是下午的两三点钟,我父亲骑车沿着辅路由西向东走,从北边来了一辆车,把他连人带车撞了。”霍永太的儿子霍先生介绍说,事故中老人头部受伤被送进了医院,几经抢救最终保住了性命,目前伤势稳定。
事故发生后,淄博市交警支队临淄大队对事故进行了处理,经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事发时霍永太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法律规定,上路行驶必须办理车辆登记,并持有有效驾驶证。霍永太无证无牌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官司:
起诉销售商和厂家
索赔3万元
接到这个事故认定,霍先生很不理解,他清楚地记得车辆是2017年的12月29日在临淄一家店铺购买的。“老百姓买的就是电动车,哪有买挂牌的?”霍先生说,明明买的是电动车,结果被鉴定成机动车,这个他心理上难以接受,更难以接受的是父亲还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本应该是对方的全部责任的,就因为被鉴定成机动车,我们还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部分医疗支出。”霍先生说,6月下旬,其父出院后,父子二人经过商议将经销商以及生产厂家江苏某车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了退货退款3300元并追加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那么当时店铺到底是按照电动车还是按照摩托车卖给霍永太电动三轮车的,到底有没有说过该车无需挂牌无需考证的许诺,这个恐怕已经难有明确的音像资料佐证。
霍先生的请求会得到法庭支持吗?他取得胜诉的可能有几成?对此,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甄恩扬认为,消费者有知情权,销售商在售卖车辆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的性质。官司是否能取得胜诉关键看霍先生能否提供出什么样的证据,能否证实当时销售商确曾说过车辆是非机动车不用挂牌考证的保证。如果拿不出这样的证据,还有一个主要的依据是看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上面的相关内容,看是否有车辆性质的表述。
蹊跷:
合格证一面写电动
另一面写摩托
由于购车时间较长,霍先生说当时的购车发票他暂时还没有找到,发票上载明的车辆性质也就无从考证。在霍先生发来的车辆合格证上,正面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间是“某某电动”的标志,最下面是厂家的名称、地址,给人的印象是该合格证是电动车的合格证。可是在其背面,除了详细载明了车辆的轮胎、电机等相关参数外,在车辆品牌/车辆性质一栏中却显示着“电动摩托车”的字样。
值得一提的是,霍先生提供的随车的一份车辆质量责任保险合同以及索赔须知中,抬头位置也均写着“电动车质量责任保险简介”以及“某某电动车质量责任保险索赔须知”。
霍先生会取得胜诉吗?目前,该案件已经立案,关于其去向我们拭目以待。
超标电动车事故生产销售商担责有先例
近年来,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地市的法院也屡屡接到超标电动车主发生事故,进而起诉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索赔的案例。超标电动车主取得胜诉的判例也不在少数。
对于这一情况,公安部交管局也有所关注,认为这些判例“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并在2018年1月,印发《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转发了5起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张泰来 通讯员 刘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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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