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
商业银行线上贷款迎来严监管。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序发 展: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的落地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性发展至关重要。
互联网贷款纳入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 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由于监管政策一直尚未明确,受到广泛关注。
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 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 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 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 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 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 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 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实际上,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此前网上曾有过流传版本。
“相比最早流传的版本,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就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比例进行管控, 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 的潮流,同时,将一些具体监管权限下放,也有助于各地监管机构精准施策,能更好地推动创 新与防风险的平衡。”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表示。
从内容来看,此次《办法》对授信额度、跨区展业、贷款资金用途、联合贷款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
小额、短期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这意味着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18期、24期等线上贷款产品均需作出相应调整。
“上限设定为20万,反映了监管正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薛洪言对记者表示,这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增速,一举多得。
需注意的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确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风险问题。
薛洪言分析,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额度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而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
为防控上述风险,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该负责人称。
银行避免成为单纯资金提供方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也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据报道,截至2019年10月,整个联合贷款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万亿元左右,涉及数百家银行等金融机构。
规模庞大的联合贷款业务已成为监管重点。《办法》强调了商业银行与联合贷款机构的准入条件、合作协议、信息披露、清收退出等,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此外,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仍然存在一些合作机构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保监会负责人强调。
《办法》强调,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互联网贷款到底能不能出“省”?
此前,部门地区监管部门在下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中规定,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
区域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到底能不能出“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
《办法》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而在此前部分地区监管的规定中,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应该说之前的一些限制不是特别合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由于线上消费贷款小额分散笔数大,无论是风控还是催收,基本都是依靠线上,客户在本地与否对业务流程和风控效果基本没什么影响。”薛洪言称。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作者: 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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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贷款央行监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