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且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3年;
(三)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价格(不含购置税)不低于10.5万元;
(四)具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以及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五)安装符合相关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15日)、人脸识别、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接入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可实时发送位置信息等运营数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先由申请加入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条件初检合格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非初次登记车辆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挂牌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含经营风险约定条款)、车辆初检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无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批次取得许可的车辆中,纯电动车辆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0%;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注销的纯电动车辆,再次办理时不纳入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巡游车在注销原《道路运输证》后可申请转为网约车经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车身颜色不得与普通型及礼宾型巡游车车身外观颜色相同或相似。
第十四条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查合格的车辆,应在60日内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按照规定额度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于有效期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可在原许可证件注销后重新提交申请,许可期限为原车剩余运营期限,受让人为个人的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将相应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并予以注销。
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竞争恶化时,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临时调控措施实施调控,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
(五)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已满3年;
(六)承诺同时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超过2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申请的,应由其先实施初步检验并出具证明。积极推动巡游车、网约车驾驶员证“两证合一”。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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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约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