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
据了解,《条例》共分十章六十八条,从生态规划、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示范创建、社会协同、保障监督等方面,规范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充分体现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
据介绍,《条例》统筹了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化弘扬三个方面,明确应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与保护,保护江河、湖泊、冰川、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态资源,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地球“第三极”国家公园建设,组织实施生态重点工程。此外,《条例》规定要推动绿色农牧业、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绿色矿山、生态旅游、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培育生态文化等。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勇扎介绍,《条例》对实施极高海拔生态搬迁、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保护,以及国家确定的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保护和修复、藏东南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治理、青藏高原矿山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均做出了规定。(记者王沁鸥、陈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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