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公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实施细则”,对12类企业业务进行真金白银奖励,促进园区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
(1)在区内有单量及贸易额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2)通过系统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业务首次完成3000单/年,该数据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为准。
2.支持标准
(1)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
(2)同一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二、支持企业壮大规模
1.申报条件
(1)在区内有单量及贸易额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2)注册当年的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注册当年的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注册当年的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给予单个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注册当年的进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给予单个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9610/9710/9810业务单量奖励
1.申报条件(以下条件满足其一)
(1)跨境电商企业9610业务单量超过50万单(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2)跨境电商企业9710/9810业务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待获批试点城市后实施)。
2.支持标准
(1)9610业务给予1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
(2)9710/9810业务给予1元人民币/15美元贸易额的综合费用奖励。
(3)单个企业该项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1210业务单量奖励
1.申报条件
(1)跨境电商企业单量超过50万单(以跨境电商公共平台数据为准)。
(2)跨境电商企业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给予3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
(2)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五、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1)“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企业”指经过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和昆明邮局海关认定并备案的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
(2)服务本地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
(3)平台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给予进出口交易额的1%的资金奖励。
(2)每家综合服务平台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六、园区建设
1.申报条件
(1)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需在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经开区)范围内。
(2)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3)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入驻”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的注册地址需在该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内。
2.支持标准
(1)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每个园区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同一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七、培育小微企业
1.申报条件
(1)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
(2)培育年进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每培育一家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同一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八、O2O新零售线下体验店建设
1.申报条件
(1)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该体验店应位于经开区范围内。
(2)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营业面积”是指该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的建筑面积。
2.支持标准
(1)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同一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九、品牌代理权和经销权
1.申报条件
(1)获得境外注册品牌云南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
(2)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10万美元(该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境外注册品牌云南省级代理权或经销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每获得一个境外注册品牌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3)同一个境外注册品牌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十、跨境电商活动
1.申报条件
(1)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培训。
(2)举办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本条政策,同时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管理企业或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主体也可享受本条政策。
(3)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的参加人数须50人及以上。
2.支持标准
(1)给予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奖励。
(2)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十一、国内物流费用
1.申报条件
(1)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陆路运输方式在区内开展业务。
(2)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以海关确认为准)。
(3)“境内段实际运费”包括出口业务从昆明综合保税区经开片区到出入境陆路口岸或港口码头的实际运费,以及进口业务从出入境陆路口岸或港口码头到昆明综合保税区经开片区的实际运费。
2.支持标准
(1)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补助(取百位整数)。
(2)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二、国际物流费用
1.申报条件
(1)利用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
(2)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以海关确认为准)。
2.支持标准
(1)给予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20%的资金补助。
(2)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记者 张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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