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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0日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称,在深圳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和收入的相对不稳定,拟订《暂行规定》时充分赋予该部分群体更多的自主选择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规定限额内与单位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外,在制度施行两年内,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以按照0.5%的年利率再给予一次利息补贴;可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在深圳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首先要满足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36个月,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则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贷款利率。(朱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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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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