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完善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称《规定》)将于7月19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将市场禁入分为“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列入身份类终身禁入市场的情形;交易类市场禁入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
按照禁入新规的过渡期安排,《规定》实施前发生的、应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违法行为,仍依照原规定办理,但适用新规对有关责任人员有利的,适用新规。发生于《规定》实施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规定》实施以后的违法行为,依照新规办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近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证监会此次修订《规定》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对根据上位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的类型。《规定》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下称“交易类禁入”)两类,明确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类禁入”的适用规则。《规定》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规定》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或引发执法次生风险。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的对象和适用情形。证监会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身份类终身禁入市场的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高莉介绍,证监会于2021年1月15日至2月14日,就《规定》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集到意见建议39条。各方普遍赞成《规定》修订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内容,认为《规定》内容完备、考虑周全、较为成熟,建议尽快出台。收集到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市场禁入对象扩展、禁入业务范围和程序规范等方面。
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钟和)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商业建议,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站发布的图文一切为分享交流,传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