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此举旨在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条件之一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实施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和各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实施办法》还明确,建立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房屋征收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满足怎样的条件?《实施办法》规定,应当满足6个条件,分别是:(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和用地审查意见;(三)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可实施的建议;(四)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五)已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至少30日,且经修改后确定;(六)征收范围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呢?《实施办法》规定,拟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一)军事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的需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
《实施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的筹措,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施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将公告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实施办法》还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补偿加奖励不高于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等。
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同样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实施办法》规定,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实施办法》还规定,依法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进行安置。
《实施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5000元;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要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费。
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实施办法》规定,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交付时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相关奖励或者补助等事项。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施办法》还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何涛 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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