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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连续17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将月底前发放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省自2005年起连续17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后的待遇将于本月底前发放到位。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配偶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作者:王晓菲 通讯员 范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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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调整 工伤保险 定期待遇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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