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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小常识:南宁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重复享受吗

南宁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重复享受吗?可能对于不少人来说,并不是很清楚南宁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能重复享受,在此,小编就为大家好好解释一下。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津贴发放后,缴费基数有变动的,生育津贴不再增补或扣减。

01、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支付期限×日津贴(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30天)。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相关法规中关于产假的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2、人员范围

企业女职工及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

温馨提醒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我国机关、属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03、申报方式

在定点医疗结构已经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要怎么办呢,持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三)病历资料(住院治疗的,提供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验原件;

(四)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按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③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注: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

小编提示:新手妈妈们,产假待遇一般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和生育津贴组成~~~申报的时候可同时办理合并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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